12.1 场址


12.1.1 污水处理场场址宜按下列原则选择:
    1 有良好地质条件,在厂区地势较低处;
    2 有良好排水条件;
    3 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;
    4 远离办公区和生产人员频繁活动的场所;
    5 有良好水、电、气和交通运输条件;
    6 不受洪涝影响,防洪标准应与厂区相同;
    7 场区面积有扩建的可能。
12.1.2 污水回用处理场宜与污水处理场合并建设。


条文说明

12.1 场址

12.1.1 场址是否合理涉及整个工程的合理性,对工程投资、运行维护、管理都有很大影响,本条文对场址的选择提出了应遵循的条件。
12.1.2 污水回用处理场场址除符合本规范第12.1.1条的基本原则外,靠近回用水源及主要用户,可节省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,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。污水处理场经二级处理后的出水水量充裕,水质相对较好,回用处理难度较小,宜作为回用水源。故回用水处理场尽可能与污水处理场合并建设,有利于附属建(构)筑物统一设置,有利生产管理,对节省用地,降低工程投资和处理成本有利,故提出本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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